伊區政發〔2022〕132號
關于伊州區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單位),園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文件要求,對伊州區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經梳理,決定取消公安、市場監管領域共17個罰款事項,調整市場監管領域5個罰款事項?,F將伊州區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清單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伊州區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清單
伊州區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伊州區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清單
一、取消罰款事項清單
序號 |
罰款事項 |
實施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替代監管措施 |
1 |
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定期提交報告,逾期未改正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取消 |
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相關主體及時改正。 |
2 |
對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
取消 |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保持一致,取消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3 |
對違反《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第十三條 |
取消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避免重復罰款。 |
4 |
對未經許可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等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四條(二)、(三)項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5 |
對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或者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 |
取消 |
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相關主體及時改正。 |
6 |
對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未按規定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7 |
對企業試生產的產品未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即銷售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8 |
對企業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
取消 |
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相關主體及時改正。 |
9 |
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銷售防偽技術產品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10 |
對未訂立合同或者違背合同非法生產、買賣防偽技術產品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11 |
對防偽技術產品使用者選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防偽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防偽技術產品等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12 |
對偽造或者冒用防偽技術評審、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及防偽注冊登記等證書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13 |
對繭絲經營者加工繭絲不符合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14 |
對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未有效管理其執業人員等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15 |
對認證機構向不符合要求的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16 |
對認證機構出具有機產品銷售證超過獲證有機產品實際生產、加工數量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二條 |
取消 |
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17 |
對未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行為的罰款 |
區公安局 |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取消 |
有關行政許可取消后,改為備案管理,對違 反備案管理的行為規定相對較輕的處罰 |
二、調整罰款事項清單
序號 |
罰款事項 |
實施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1 |
對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認證的產品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 |
下調罰款數額 |
2 |
對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
下調罰款數額 |
3 |
對眼鏡制配者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
下調罰款數額 |
4 |
對企業冒用他人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
5 |
對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產品認證標識標注等行為的罰款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